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公布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其中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14项与消防有关。
具体内容如下: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证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资质证书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8年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应急管理部
2018年12月4日